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华视公司)与被告北京鹏泰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广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成华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鹏泰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成华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梦想合伙人》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500元及合理开支律师费2500元,两项共计8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涉案作品《梦想合伙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盖乐世社区”网站(网站网址:××)上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鹏泰广告公...(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