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何**与衡阳市高***********、东风汽车****、中国平安***************、深圳市宏*************、江苏新安*******、江苏安玛*******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何**与被告衡阳市高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卫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市宏运腾升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江苏新安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驰公司)、江苏安玛速铝业有限公司(以下安玛速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何**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被告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宏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新安驰公司、安玛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008637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6日,原告亲属谢*君乘坐湘d556**号车辆在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093乡道行驶,因左前轮胎爆胎、轮毂与轮辐断裂,断裂后轮胎、轮毂分离,致使原告亲属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4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