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凯里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凯里市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1日,凯里市人民政府向周*群颁发凯里市国用(2004)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座落于凯里市环城西路**号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周*群、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面积为105.94平方米。2005年10月20日,周*群与黄**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该国有使用地转让给黄**。2006年8月23日,凯里市公证处作出(2006)黔凯公民证字第1097号《公证书》,对该《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进行公证。凯里市人民政府并未对周*群持有的凯里市国用(...(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