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丁**与被告宾交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宾交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宾交林赔偿原告丁**经济损失167112.33元、赔偿原告丁**经济损失292548.3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23日10时30分,原告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丁**由衡阳县集兵镇往衡阳县界牌镇方向行驶,遇被告宾交林驾驶粤a×××××轻型普通货车对向行驶,因原告丁**操作不当,导致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粤a×××××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书,认定丁**、宾交林各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丁**不负该次事故责任。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打击,给其经济收入造成严重损失。二原告居*、生活在城镇,其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宾交林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最高限额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责任认定书,拟证明被告宾交林、原告丁**各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本文书还有7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