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6066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原告将其生产区内熟料堆棚(土建)工程发包给了被告,由被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负责承建,并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一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第三项...(本文书还有2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