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梁**与被上诉人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声威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梁**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张**、毛*,梁**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徐**不承担责任。事实及理由:梁**的脑梗系自身形成,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补偿责任也只能在5万元以内承担,一审判决补偿比例明显过高。护理费按照200元、计算20年没有依据,复印费、鉴定费不应承担,医疗费计算错误。
梁**答辩称,梁**与徐**系雇佣关系,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诱发脑梗,一审判令徐**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护理期限徐**一审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
声威建材公司辩称,声威公司没有责任,尊重原审判决。
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声威建材公司作为梁**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与徐**承担连带责任。2、西京医院的住院费、铜川矿...(本文书还有4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