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经刘*某介绍先后申购三十份,交纳100500元申购款加入名为“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经营活动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某的直接上线是张某2,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的直接下线是石某2、孙*3、杨*2。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发展新人,给新人聊班讲课,并向自己伞下传销人员发放工资,截止到2018年7月张某某领导的体系下线传销成员达到42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临桂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8年7月2日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立案侦查等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临桂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广西临桂县临桂镇世纪东路幸***小区进行清查时,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的情况。
3、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4、张某...(本文书还有3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