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不服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第三人利辛县方大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是公告送达,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和参与诉讼。因案情需要,该案中止诉讼。于2015年3月1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韩*胜在2005年12月6日签订了建房协议,该房建成后,原告搬进该房居住至今。2013年11月原告得知第三人利辛县方大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利辛县房...(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