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16时许,在利辛县孙*乡李*郢庄李*甲家与李*己房子交界处,李*甲与李*己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甲致李*己的右手中指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己的右手中指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受案登记表、...(本文书还有4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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