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姚*、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姚**、姚*、王*驾驶深蓝色现代伊兰特车辆从淮南市区到利辛县马店镇辖区路边,用弩分别将马店镇辖区村民马某甲、马**、马**、刘**、沈*、解*、马**、高*、李*、刘**、马**、马**、马某庚的狗射杀盗走。被射杀的狗十三条,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44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十三条狗退给了被害人。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姚*驾驶深蓝色现代伊兰特车辆伙同姚**到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路东华新村,姚**采用弩射针剂射杀的方式盗窃路边村民韦某家灰色土狗一只,价值6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利辛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利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等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