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杭州典拉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好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典拉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的作品名称为“恐龙”(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59925号)的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的毛绒玩具创作设计和经销商,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主要生产和销售毛(布)绒玩具、饰品玩具、小挂件、颈枕、腰...(本文书还有2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