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被告人寿郑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27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日9时,原告驾驶电动车与禹新贺*驶的被告禹**的豫q×××**轿车在泌阳县××湖大道铜峰加油站对面北边道内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方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禹**辩称,我购买有保险,事故已达成协议。
被告人寿郑州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已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因原告伤情较轻,当时并未报险,致使我公司不能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原告在事故发生7日后才进行住院治疗,治疗与事故...(本文书还有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