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刘**、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平安保险广东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8680.07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22910元,伤残赔偿金25027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4500元,车旅住宿生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计410362.07元,减去已支付的6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50362.07元(在庭审时,原告将该请求变更为支付原告383985.07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5日...(本文书还有2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