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范**、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范**,被告平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97291.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范**驾驶豫j×××××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振兴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前时,与原告牛**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