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禾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许**,被告志禾公司、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志禾公司向谢**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黄**对志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志禾公司、黄**承担。事实和理由:志禾公司因投资开发“志禾(晋*)物流工业园”项目于2012年7月25日向谢**借款200万元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谢**依约于当日向志禾公司指定账户汇入借款200万元整。2013年12月20日,志...(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