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南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南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南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向泉南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7628.1元及滞纳金9771.4元(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实际滞纳金以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自2011年1月3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7月27日至今,泉南物业公司受厦门市莲***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莲***小区业委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莲花广场一期、二期商住楼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李**系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34...(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