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泌阳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市场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市场服务中心返还原告购买门面房押金1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市场服务中心翻建盘古商城缺少启动资金,以优先、优惠使用新建门面为条件向原告预收订金10万元。双方协议约定自2011年3月17日起,一年内门面建成并确保投入使用,违约方赔偿对方人民币5万元。因被告既不交房子又不退押金,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场服务中心辩称,原告提交的收条显示是收李*改的门面订金,而没有收到李**的订金本案涉及金钱返还,原告提交户口本上曾用名与户口...(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