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岳**与被告王**、南阳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南阳公司)、邓**、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邓**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人寿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龙运输公司、被告东联运输公司、人财南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岳*、岳洪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370231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1日1时许,王*强驾驶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南高速142km+912m(南幅)时与被告邓**驾驶的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王*、岳*当场死亡,乘车人岳*、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高速公路执勤大队认定,王*...(本文书还有5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