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曹**、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对被告曹**提交的收到条中“刘*法”的书写时间以及收到条中其他字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对“刘*法”的签名的真伪进行笔迹鉴定2017年9月25日,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作出江南司鉴所(2017)文建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检材签名“刘*法”笔迹与样本1至样本5上签名“刘*法”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上述检材上笔迹系蓝色圆珠笔书写形成,由于该案未提供、配置相应时间鉴定笔迹样本,故上述检材上笔迹缺乏书写形成时间鉴定的条件被告曹**于2017年10月...(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