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合作营林分成款49.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449元(违约金以49.6万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22日计算至分成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8日止为43449元),以上合计539449元;2、判令被告韦**对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15日,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营林合同》,约定由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地”、原告“出钱”的方式合作建造林木基地,合作基地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后方能采伐,双方按总收入不扣除双方投资成本,原告占62%,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占38%分成,各方的所得税由各方自负。合作期限从双方合作的基...(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