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赵*、曹*与被告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丽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10月17日、10月20日及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龙**,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赵*诉称:王**是王**的亲生女儿,赵*是王**的母亲。2014年7月王**死亡,遗留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路一〇四团修造厂面积为93.3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是其与被告张*结婚前的个人财产,除非婚生女曹*不能继承遗产外,其他原、被告均享有继承权。现诉至法院,要求享有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路一〇四团修造...(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