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韦**名下《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林木为原告和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共有;2、判令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韦**停止砍伐位于百色市田阳县玉凤镇那江村百力屯韦**名下《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林木;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15日,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营林合同》,约定由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地”、原告“出钱”的方式合作建造林木基地,合作基地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后方能采伐,双方按总收入不扣除双方投资成本,原告占62%,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本文书还有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