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迎佳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中港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7079.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9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迎佳塑料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2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