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河南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河南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无效,为原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因此事产生的费用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底原告因为需要购买房屋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被告知在被告处有一笔50000元的担保贷款没有偿还,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2017年12月18日经原告查询显示原告在被告处于2010年3月9日担保贷款50000元,帐户状态为“呆帐”。但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办理过担保贷款,更没有签订过任何担保贷款手续,因此该担保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知道此事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其他相关事宜,给原告的名誉和经济带来一定的...(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