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李*、张**、阳光财产***************、中国太平******************、河南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杨**诉被告李*、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河南迪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阳光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平洋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河南迪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59578.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8年3月22日乘坐由被告张**驾驶的豫l×××××号小型轿车,在如陵区××与经××路与被告李*驾驶的豫l...(本文书还有2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