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014年青海驰昶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昶公司)、格尔木心依园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依园镁业公司)先后注册成立,被告人宋**系两家公司股东及心依园镁业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宋**负责两家公司经营,先后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集团)、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农)、青海晶洁镁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洁镁露)等发生成品钾肥购销业务。在同盐湖集团实际发生业务中,被告人宋**、宋**与盐湖集团销售分公司担任成品管理部统计员的被告人武**相识并熟知。
201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宋**、宋**在未同盐湖集团签订钾肥购销合同、未付货款亦无销售单情况下,虚构后补销售单的欺诈手段,以盐湖集团特许对外经营销售钾肥的安徽盐湖辉隆南方贸易公司和内蒙古北方盐湖公司的名义,由武**开具能够将成品钾肥从...(本文书还有14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