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代余仙、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8)云06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代余仙、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张**、代余仙在四川省泸州市伯顿宾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81克给王*。
(二)2017年7月2日晚,被告人张**、代余仙、柯**驾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303.98克、海洛因349.33克前往重庆贩卖,途经...(本文书还有1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