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休所针对反诉辩称:1、涉诉场地内的建筑物(除我方自有房屋外)全部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随时面临被行政执法部门强令拆除的情况。经销处作为承租人私建的建筑物,并不能合法取得所有权,也不享有基于建筑物所有权而产生的各项权利;2、原、被告双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最早是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在此后,反诉原告对我方的租赁合同只能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对自建建筑物没有所有权、仅有租期内的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自建建筑物要无偿移交给我方这,些情况在合同签订时都是了解的。同时经销处对租赁期满后我方有可能不再续租,在租赁土地上高额投入增扩固定设施、新建建筑物有可能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无法收回成本,对这些风险也是有心里准备的。但经销处抱着可能与我方不断续租的侥幸心理,在扩大投资产生巨大赢利的心理驱使下,甘愿冒险高额投入,于2011年在涉诉场地中增建固定设施、新建了建筑物。在实际情况与其心理预期相悖离的情况下,其损失也应当由经销处自行承担;3、《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17日已到期终止,且在此...(本文书还有4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