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律师,被告汤*的委托代理人冯**律师,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汤*驾驶其名下牌号为沪a******小客车在本市东余杭路、海门路路口,与行经至此的原告相**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汤*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其因本案事故产生以下损失:残疾赔偿金87,702元、鉴定费1,900元、医疗费101.5元、误工费56,167元、护理费10,920元、营养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律师费7,000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汤*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汤*辩称,交通事故的发生确系事实,对于事...(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