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三河市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主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因地方领导对申请人承包土地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申请人无奈于2015年3月8日到北京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刚到北京就遇到执勤民警检查身份,申请人被带到北京东交民巷派出所暂扣,后被申请人违法给予申请人...(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