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赵**、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保险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熊巧云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赵**,被告北部湾保险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当庭变更):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陪床费、康健助行架费,合计73222.1元。先由北部湾保险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予以赔偿。二、本案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日8时许,赵**驾驶桂b×××××号**轮摩托车在鹿寨县初级中学门前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本文书还有3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