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镇江分行)与被告蒋*、沈*、丹阳市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被告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镇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沈*偿还贷款本金623766.79元,利、罚息及复利8880.51元(利、罚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此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罚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蒋*、沈*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3、判令被告安居公司对被告蒋*、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被告蒋*、沈**原告申请个人购房借款,被告蒋*自愿提供坐落于紫竹园**号**室的房屋为贷款提...(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