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镇江分行)与被告张**、丹阳金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被告金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镇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贷款本金566821.3元,利、罚息及复利10258.07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此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张**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判令被告金鹰公司对被告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及《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