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共计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支付医药费和各项损失共计59000元,之后被告仅赔偿医药费19000元,余款经被告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5日19时许,原、被告在阿勒泰市飞机场工地工作,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