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685.37元、利息2219.60元、罚息196.98元、复利53.04元(截至2019年2月15日)及自2019年2月16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如被告不履行还款责任,原告有权对于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被告因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向原告申请商业用房贷款140000元,双方签订了《商业用房借...(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