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刘**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新街道”)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万新街道××东老鱼池机场路经营何成珍养殖场。2016年因“四清一绿”,由被告下达搬迁通知,经被告动员,原告同意被告拆除原告养殖场,其中养殖的生猪由被告收购,建筑物补偿费由原被告拆除另一部分猪舍时一并结算,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2月,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另一部分猪舍,...(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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