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兴市勤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与被告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剑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6日、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勤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方**1、立即支付2016年和2017年的物业费等合计3744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受宜兴市华兴三期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兴业委会)委托为宜兴市华***小区(以下简称华兴三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2016年11月***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系华***小区**幢**室的业主。2016年8月,无锡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与其和华兴业委会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物业管理合同中嘉丰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自2016年8月15日全部转让给其,对于未缴纳的物业费由其统一收取。2016年11月,其与华兴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