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或改判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起诉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被上诉人首创公司***小区二次加压电费的使用主体,其应当承担因其二次加压产生的电费。其一,从一审提交的《徐州天***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看出,自2017年11月1日上诉人便开始为天***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物业费及自管电的电费,而与本案有关的二次加压的电费也在上诉人缴费范围内。同时通过庭审...(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