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因要求撤销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政房补(2018)15号《区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15号补偿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汤**,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及托代理人陈**、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14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15号补偿决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张**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根思路**号区**幢**室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总额为484904元。
原告张**诉称,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理由如下:1.被告征收行为违法;2.房屋补偿价格过低,显失公平;3.被告未按“住改非”房屋进行评估,定性错误,且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被告单方面决定对原告进行货币补偿,侵犯原告补偿方式的选择权;5.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6.评估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15号补偿决定。
为证明其诉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1.房屋产权证;
2.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张**合法所有。
3.营业执照(编号:321283**********10230);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21302102588)。
上述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从2004年至今一直作为营业用房,应当认定为“住改非”房屋,且营业执照通过年检,证明原告已经缴纳相关税费。
5.泰政房征告(2017)5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5号征收决定公告),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于2017年6月23日被纳入征收范围。
6.15号补偿决定,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及其违法性。
7.2018年4月4日...(本文书还有7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