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4125元,并自2018年4月14日起按逾期应还金额的日4‰同时不低于100元/天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尾款79612.5元,并自2018年4月14日起按日8‰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尾款付清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催收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被告张**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张**名下汽车,以售后回租形式出租给张**使用,租期6个月,每月租金2062.5元,租期届满时,汽车所有权转移至被告,被告支付剩余尾款79612.5元。协议同时约定...(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