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斌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传票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名下汽车,以售后回租形式出租给两被告使用,租期36个月,每月租金6151.42元,租期届满时,汽车所有权转移至两被告。同时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时,两被告按购车款的日0.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仅支付了2期租金后自2018年7月13日开始逾期。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09148.28元;2、两被告按全部购车款的1‰/天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催收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易**、何小梅经传票通知,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
两被告因资金周*需要,经湖北佐信科...(本文书还有2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