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经本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24日,被告张**与原告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汽车,以售后回租形式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6个月,每月租金1350元,租期届满时,被告一次性支付尾款52110元,汽车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另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时,按应还金额的4‰/天且不低于100元/天标准支付滞纳金。被告张*是连带保证人。合同签订后,被告...(本文书还有2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