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伊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伊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婚后移居日本国后,在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在日本期间就已经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扣押了原告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后原告通过报警的方式取回身份证件,并回到国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及翻译副本各一份。证明被告于19...(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