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吴*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石巍担任记录,于2014年11月27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第4号)。武陵源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属于2013-2014年城区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属于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告毛**户所有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实施征收,...(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