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肖**、肖**、王*均系吸毒人员,吴**长期在广东省广州市谋生。2011年春节前后,为了牟取暴利,吴**决定从其上线“阿邱”、“阿西”(基本情况均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用于贩卖。肖**在得知吴**有冰毒贩卖后即于同年2月的一天驾车与其情人肖**一起从湖南省衡阳市赶到广州市,从吴**处购买了50克冰毒,并在返回衡阳市后将所购毒品交由肖**陆续贩卖给了王*。
2011年3月2日,被告人肖**、肖**与被告人吴**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再次联系购买冰毒事宜,双方约定交易冰毒750克,价格为264元/克,购毒总价款为198000元。当晚23时许,肖**驾驶其借来的湘A-OZV69丰田轿车和肖**从湖南省衡阳县赶赴广州市。途中,吴**将一个建设银行账号*******)以电话短信方式发给了肖**、肖**,肖**随即托其朋友李*向该账号汇入人民币30000元。次日上午9时许,肖**、肖**...(本文书还有3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