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容**与被告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云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钟**及委托代理人梁**、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容**诉称,2012年09月16日,被告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街往丁厄方向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相对方向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的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至阳朔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181医院治疗,共住院54天,支付医疗费42666.02元。在治疗过程中,被告支付医疗费用11.7万元。2012年12月,原告伤情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ⅴ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666.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护理费18720元(包括后期护理费),住宿费3190元,交通费840元,营养费7020元,司法鉴定费8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六年更换一次)308800元,伤残辅助器具维修费45000元,残疾赔偿金226248元,误工费16127.2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加上被告支付的医疗费117000元,总计804171.3元的50%,...(本文书还有5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