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黎**与被告(反诉原告)唐**、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柳*分公司(以下简称柳*分公司)、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分公司)、被告桂林宏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云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唐**的委托代理人左**,被告宏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分公司和被告桂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唐**驾驶桂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岔道驶入305省道往阳朔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碰撞由阳朔往平乐方向行驶由黎**驾驶的桂h×××××号**轮摩托车(搭载黎继桥),造成黎**、黎继桥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黎继桥均在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自己支付医疗费48069.33元,赔偿黎继桥4025元。被告车辆在民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诉讼后与民安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达成了协议,由民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医疗费,剩余部分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柳*分公司为桂h××××...(本文书还有5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