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代理人董**、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认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日生一子取名周*乙,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泗***小区房屋一套。因购房时资金不足,向原告娘家借款至今未还。婚后不久,原告发现两人性格极为不和,只要在一起生活就因琐事争吵,而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一年在家时间只有近一个月,对小孩也不闻不问。原告因实在无法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于2014年8月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应诉后因调解不成径自离开法庭,开庭拒不到庭...(本文书还有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