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丹、人民陪审员李*贤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谭**,被告曹**委托代理人于*、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7504元(34个月),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97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2011年12月28日的签订的“海韵花园物业服务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原告的涨价行为虽然进行了入户调查,且入户调查的人员都是物业公司自己的人员,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且是物业公司曾以允诺打折等行为利诱骗取业主签名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该入户行为不能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侵害了包括被告在内全部业主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原告入户调查是合法的,其调查的内容也仅是涨价的问题,没有涉及到...(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