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浙江省温州市人王*乙找到被告人靳某,让其帮忙办理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后靳某找到利辛县协警王*甲,请求王*甲帮助办理此事。经被告人王*甲安排,2013年5月,靳某带王*乙到派出所拍摄身份证照片。后王*甲利用工作之便,发现利辛县村民“王*丁”的身份信息与王*乙的情况接近且没有照片,于是冒用“王*丁”的户籍信息,通过欺骗户籍民警的手段上传了王*乙的照片,为王*乙办理一张临时身份证和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被告人靳某收受王*乙所送现金12000元,靳某先后两次给予王*甲5000元。2013年10月15日,王*乙和靳某在派出所用“王*丁”身份证办理了户口本,后二人到利辛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使用“王*丁”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护照时,被利辛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发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甲、靳某已退出赃款12000元。被告人王*甲于2013年12月2日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持有...(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